近5年審理百余件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其中快遞員、外賣騎手糾紛占比達60%,網絡主播案件占比超20%……7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近五年通州法院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五起典型案例,積極推動新業態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和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帶貨主播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獲法院支持
在當天的新聞通報會上,通州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家事審判庭)法官矯冰玉通報的多個案例中,有一則關于帶貨主播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糾紛。
吳某于2022年10月12日入職文化傳播公司擔任帶貨主播,有固定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時間,工資標準為每月基礎工資4000元+銷售提成。吳某提供勞動至2022年12月19日,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吳某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認可與吳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辯稱吳某系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之間建立勞務關系,為張某個人提供勞務。仲裁委裁決駁回吳某的仲裁請求。吳某不服裁決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首先,吳某、公司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建立的主體資格;其次,吳某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管理,按照張某要求在規定時間段進行直播,無法直播時需要向張某請假,雙方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人身從屬性;再次,公司的業務范圍為直播帶貨,吳某為公司進行直播帶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向吳某支付報酬,雙方具有經濟上的依賴性和從屬性;最后,公司辯稱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與吳某之間建立勞務關系的意見,與張某在微信聊天中的陳述等內容自相矛盾。
綜上,法院對吳某主張的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予以采納。宣判后,文化傳播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5年審理百余件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 快遞員、外賣騎手糾紛占比達六成
通州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漢東介紹,新業態用工崗位主要包括網約配送員(俗稱“騎手”)、快遞員、網絡主播、網約車駕駛員、平臺家政人員等,其中快遞員和網約配送員為新業態用工糾紛的高發及頻發行業,2020年以來近5年該院審理百余件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其中快遞員、外賣騎手糾紛占比達60%,網絡主播案件占比超20%。
新業態從業人員以青年男性為主,高學歷占比較少,訴訟中呈現出勞動者證據收集意識較弱、對法律關系認識不清晰,以及訴訟能力不足等問題。與傳統用工模式相比,新業態用工模式雖然更具靈活性、多元性,但從業人員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糾紛發生時仍屬于權益易受侵害的一方。
新業態用工勞動糾紛的首要爭議點還是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與工廠、車間的傳統用工模式完全不同,新業態用工模式下,從業人員通過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發布的工作任務提供平臺網約服務,通常還會與單位簽訂諸如合作協議、承包協議等各種名目的合同,單位與從業人員之間究竟屬于何種法律關系爭議較大。
新業態用工主要依托平臺企業借助算法控制進行勞動管理,勞動者在平臺算法的規范下完成接單、服務等勞動內容。平臺企業隱藏于虛擬界面之后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使得新業態領域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時間、報酬支付等方面呈現隱蔽性特征。用人單位層層“外包”現象在新業態用工中十分普遍。例如在某配送騎手糾紛案件中,其法律關系認定竟牽涉五方主體,涵蓋承攬、外包、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這無疑大幅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難度。
綜合考慮雙方用工事實 來判定雙方法律關系性質
通州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家事審判庭)庭長李士剛介紹,在涉新業態用工勞動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該院堅持遵循事實優先原則,穿透“表面協議”,綜合考慮雙方實際用工事實,來判定雙方法律關系性質,而非僅依據合同的形式或名稱。
案件審理中,通州法院綜合多維度進行實質審查:重點考量勞動者對工作時間與工作量的自主決定權,如從業者能否自由安排上線接單時段、自主決定接單數量;審查勞動過程的受管理控制程度,包括是否需嚴格遵循平臺算法規則、工作流程規范,以及是否受考勤考核、獎懲制度約束;評估工作持續性,觀察勞動者與平臺合作是否具有長期、穩定特征;判斷交易價格決定權,即勞動者是否有權自主定價或調整服務費用等。
“若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簽訂承攬合同,但實際通過算法強制規定工作時長、服務標準,并實施嚴格考勤管理,即便合同名稱非勞動合同,我院仍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李士剛介紹,反之,若從業者可完全自主決定工作時間、接單量,平臺僅提供交易信息服務,則不認定勞動關系,確保勞動關系認定精準契合客觀事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