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重慶的劉先生在騎摩托車回家時,因為避讓路中央突然滾來的一個籃球,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導致身體多處骨折,損失該由誰來賠償?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籃球所有者小明的父母承擔主要責任。
11歲的小明上完籃球訓練課,在回家途中將裝有籃球的網兜當作玩具用力旋轉,不慎將籃球甩出滾落到馬路中央。
此時劉先生駕駛摩托車經過,因突發情況緊急剎車,連人帶車側翻在地。經鑒定,劉先生因右股骨遠端骨折、右髕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明賠償損失。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法官 譚秀珍: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明在道路邊將網兜里的籃球不慎甩出,滾落到公路上,這是導致劉先生摔倒并受傷的主要原因。小明在事故發生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理應賠償。此外,劉先生駕駛摩托車在公路的快車道行駛,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綜上,法院認定小明承擔80%的賠償責任,劉先生本人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立案庭法官 譚秀珍: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且無證據證明小明名下有財產,應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令小明父母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11萬余元。宣判后小明父母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 丁詠梅:父母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父母未盡義務,導致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父母也需要擔責。我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使用法律正確,故維持原判。
法院在此提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除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照顧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以外,還應做到教育管理好未成年人,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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