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復雜社會的到來,少年犯罪呈現出增多之勢,給少年刑事司法帶來了較大挑戰。由于青少年對道德義務的不完全理解、沖動管理能力不足以及易受同伴壓力的影響,常常會在人生的啟程之時走向歧途,甚至觸犯刑律,少年刑事司法應該緊密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當仁不讓地承擔起未成年人歸正返本之責任和義務。
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起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以來,全國少年法庭如雨后春筍般在各地法院內部設立。經過四十年的風雨歷程,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呈現出遍地開花之勢,形成了更加健全的少年審判體系和審判模式,培養了一大批熟悉少年心理的少年刑事司法審判人員,并通過積極探索,創立發展了寓教于審、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回訪幫教、圓桌訪談等一系列充滿人文關懷、契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審判制度。在法律供給方面,我國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之外,還通過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明確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主要制度和程序,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規范化、體系化提供了保障。為了凝聚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合力,司法機關延伸司法職能,與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極大地釋放了青少年刑事司法的制度動能。
在看到少年刑事司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應該注意到,推進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困境,甚至出現“當寬不寬,當嚴不嚴”的情形,制約了少年刑事司法進一步向縱深發展。首先,少年刑事司法理念需要進一步厘清。不少社會公眾甚至司法工作人員停留在對罪錯少年定罪量刑可“小兒酌減”的簡單認知上,尚不能真正意識到少年刑事司法所治之,并不僅是少年之病,而是社會之弊,應該從更系統更融貫的視角去審視。其次,審判機制設置尚需進一步理順。有學者指出,當下的少年法庭工作總體上發展不容樂觀,局部地區機構邊緣化,受案范圍和青少年缺乏緊密關聯,大量家事案件混入其中,似有豐富案件之考量,但不少理應被納入的案件卻散布在行政決定程序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少年刑事司法的發展。再次,少年刑事司法的刑罰執行方式存在問題。專門教育學校面臨限制人身自由的質疑,專業少年社工機構尚不能滿足少年矯治的需要。
在社會轉型期的復雜條件下,如何有效克服上述制度困境,滿足少年刑事司法專業化、系統化的發展需要?在青少年保護和社會治理上達到有效均衡,需要更有前瞻性、更具系統性的安排。在執行過程中,應該平衡好如下一系列關系,從而提升少年刑事司法工作的制度效能。
一、把握好權益性和安全性的關系
作為國際共識,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對我國少年刑事司法產生了實質性影響,但該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并不清晰。比如,“兒童”概念的個體指向或集體指向問題,尚需進一步厘定,其語義上的模糊性帶來的理念錯位,可能會導致推進路徑上的迷失和執行方式上的偏失。兒童發展有其獨特規律,嚴管或是厚愛,寬縱未必負責。所以,如何處理好少年短期權益和長遠發展的關系,需要實踐更為深入地審思。此外,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不應絕對化理解,而是應該放在更廣闊的權利背景之下予以考察。作為兒童成長和發展的外部環境要素,社會利益和成人權利應該作為變量予以考慮,在此基礎上展開對兒童權益的特殊保護。一方面,要保障作為個體的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加強罪錯少年的程序保護;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好社會安全需求,通過嚴而不厲的刑法治理,為包括青少年群體在內的全體人民提供良好的秩序環境。
二、貫徹好獨立性和延續性的關系
考察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實踐,相關訴訟程序的獨立性問題仍然需要反思。誠然,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理念和指導原則方面難以脫離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與指導。雖然罪錯少年被給予了較多的關注和特殊的對待,但刑事制裁的理念依然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之中,在個別審判情境下,基于保護的矯正理念難以得到實質性的展開,存在重刑主義傾向。在我國當下短期內無法全面建立獨立少年法庭的情況下,亦應最大程度發揮專業法官、特別程序的獨立功能,確保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精準貫徹。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少年刑事司法應該處理好延續性關系,發揮少年刑事司法在兒童協同保護中的樞紐作用。例如在少年刑事司法之家庭教育責任問題上,法院不應該只是簡單的責任告知,而是要著眼于一般預防,著眼于人生修復,為家庭、學校、兒童等教育防線提供司法支持。
三、平衡好覆蓋性和多樣性的關系
少年刑事司法重在恢復性,相應的制度安排尚不能充分體現恢復性觀念。比如,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限制在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這種做法雖然可以確保犯罪記錄封存的覆蓋性,但僅考慮刑罰的規定也存在一刀切的簡單化傾向,不能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精準區分,這常常會導致少年刑事司法效果不能得到有效實現,比如司法實踐中有些未成年人多次犯罪,因為刑期都在五年之下,出現不斷封存犯罪記錄的情況,而一些人身危險性較低的未成年人因為刑罰的原因導致難以得到人生從頭再來的寶貴機會。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應該覆蓋到所有需要保護和干預的情境,實現未成年人群體內部的公平。同時,也要根據不同類型的犯罪行為,制定針對性的處理措施,否則將背離制度設立的初衷,引發社會公眾的不滿。以公共安全為標準,針對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區分保護方式,采取不同的干預策略,從而提升應對的精準度。
四、處理好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關系
除了一般性安排外,應該突出少年刑事司法的特殊性。首先,應該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親切近情的法治宣傳方式。應該看到的是,在部分地區的法治宣傳過程中,仍然存在形式化傾向,不能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針對性地宣傳。相關的宣傳教育可能過于追求視覺效果,但在“亮眼”到“入心”之間還存在較大的距離。其次,要強調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淡化法庭氛圍的對抗性色彩。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既要遵循一般性的法律原則和程序,確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同時,也要有契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區分,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例如,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可以采用如圓桌審判等更為溫和的方式,以減少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盡量避免在監獄、看守所等機構關押,而代之以專門教育學校等。第三,少年刑事司法應該延伸審判職能。多營造體驗性場景,促使罪錯少年能夠切入被害人視角,確保認錯道歉建立在感同身受的基礎之上,避免虛假懺悔情形的出現。(文章原載于人民法院報2024年10月31日第06版,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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