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侯某訴稱,2023年11月18日,其應約用油鋸到某中學修樹時,不慎從樹高處摔下,致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就賠償事宜,因與學校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2月19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中學辯稱,原告訴狀陳述受傷經(jīng)過為被告修剪樹木的經(jīng)過與事實不符。被告中學的樹木需要進行修剪,校長吳某找到西莊村李某(系樹經(jīng)紀),提出學校的樹木,需要修剪,讓李某找一個可以上樹的打樹人,后李某聯(lián)系的正在西莊村打樹的原告,原告自己開車到被告學校處現(xiàn)場勘驗,認為該項工作可以完成。
后,原告又通過李某與被告聯(lián)系,最終商定所修建的樹枝歸原告所有,學校再給原告出400元油錢。
事發(fā)當天,原告駕駛自己的抓木機,帶領妻子、兒子來到學校進行樹木的修剪。在修剪第一顆樹木時,其從抓木機墜落導致受傷。原告自帶砍伐樹木的工具,并組織同伴共同砍伐樹木,學校并未干預侯某工作過程,侯只需向學校交付砍伐樹木的工作成果,完成工作后學校依約給付勞動報酬,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故此侯某與學校之間是承攬關系。被告方?jīng)]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并提供了學校事發(fā)當天視頻予以佐證。
侯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侯某的工作場所在學校范圍內(nèi),且其提供勞務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并以勞動成果計付報酬,符合勞務雇傭的特征。雖然修剪樹木所需設備均由原告提供,但不影響雙方勞務關系的成立,故應認定侯某與學校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非承攬關系。
【判決】
2025年3月2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到被告處修剪樹木,被告給付原告400元,并將樹枝送與原告,樹枝可以認定為支付報酬的一種方式,故雙方成立勞務合同關系。雖然,修剪樹木所需設備均由原告提供,但不影響雙方勞務關系的成立。
故,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遂,判決某中學賠償侯某各項損失的70%,計31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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