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調查核實物證、證據文書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調查核實物證、證據文書】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法庭質證程序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應當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這樣規定,在法庭審理中,出示物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都由審判人員進行。導致出現了兩個問題:(1)審判人員包攬、代替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公訴人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向法庭舉出犯罪事實和足夠證據,而不應當由法庭向被告人出示證據。(2)容易使審判人員先入為主,導致出示的證據不客觀、不全面,使庭審流于形式。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辯護人等的意見。這一修改,有利于充分調動公訴人、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積極性,讓他們從不同角度提出證據,使審判人員站在比較客觀的角度,公正的審理案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本條基本內容保持不變,對于本條的理由與修改第五十條的理由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一是,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明被告人罪行以及其他客觀反映案情的物證,辯護人則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物證。在出示物證前,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先向當事人問明該物證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核實,并問清辨認意見。當事人在法庭上辨認物證時要如實回答。不便或者不能拿到法庭上出示的物證,應當出示原物的照片或者投影。二是,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證人身患疾病住院治療或者行走不便、遠居外地或者外出,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作證的,公訴人、辯護人應將其證言筆錄當庭宣讀,對未到庭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也應當當庭宣讀。三是,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于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其他證據,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真進行核對。只有經過當事人辨認,各方面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核對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相關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核實證據,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上述人員未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時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第八十二條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四)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鑒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發、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鑒定、指紋鑒定等,并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對;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在控訴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第二百四十八條 已經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證據材料,控辯雙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可以準許。案卷和證據材料應當在質證后當庭歸還。
需要播放錄音錄像或者需要將證據材料交由法庭、公訴人或者訴訟參與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發表質證意見。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分聽取質證意見。
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非關鍵證據,舉證方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擬證明的事實作出說明。
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舉證、質證可以按照庭前會議確定的方式進行。
根據案件和庭審情況,法庭可以對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方式進行必要的指引。
第二百六十九條 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
第二百七十條 當庭出示的證據,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應當在質證后當庭移交。
第二百七十一條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審判人員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證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證據以及認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書等證據,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信息、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人民檢察院未將補充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裁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被告人、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以內移交。
第二百七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
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第二百七十七條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了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調查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