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究竟以醫院被訴后提供給法院的所謂完整紙質病歷(多為電子病歷表象打印件)為準,還是以原始電子版病歷為準?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患方提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訟,直指被告醫院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病歷資料。法官卻仍要進行醫療過錯參與度大小的醫療技術過失鑒定。天斗醫號宋中清律師代理患方果斷出招:申請在醫療技術過失評價鑒定之前,先鑒定醫院的電子病歷。
近日,浙江某鑒定機構對比電子病歷表象打印件與電子病歷數據、被告后期提供的光盤里的資料,給出了電子病歷數據不完整、不真實的鑒定意見:
“本鑒定小組通過到醫院現場取證以及對檢材進行綜合分析,形成鑒定意見如下:患者的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在多處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包括文字內容的缺失或多余、簽字時間的缺失、未簽名、內容描述差異、標題不同、檢測方法學不同或缺失,臨床診斷內容缺失、科室不同等問題。綜合多角度認定上述電子病歷的電子數據不完整,不具有真實性。”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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