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八旬李老太因6.4畝家庭承包地流轉收益分配問題,將兒子宋某某訴至法院,索要1.6畝土地及收益。法院經審理明確兩大裁判規(guī)則:農村土地承包權屬“戶”而非個人,分地訴求屬村民自治范疇;6400元年收益雖由4名家庭成員共有,但“平等權益”不等于平均分配。最終,法官結合宋某某之子一級傷殘需特殊保障、李老太養(yǎng)老需求等實情,酌定宋某某每年支付母親1000元收益,在法理框架中織就兼顧弱勢群體的人情紐帶。
據(jù)案情介紹,李老太與宋某某系母子關系。李老太之夫宋老漢于2015年去世,宋老漢生前作為戶主代表對其家庭承包的6.4畝土地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載明的共有人為李老太、宋某某。現(xiàn)該家庭戶成員有宋某某、宋某某之妻、宋某某之子、李老太四人。其中,宋某某的兒子為肢體一級傷殘并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宋某某與其妻子于2012年登記結婚。
2017年9月1日,宋某某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一份,載明:土地流轉面積為6.4畝;土地流轉期限為12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流轉價款為每畝每年1000元。后因土地收益問題,李老太與兒子宋某某發(fā)生矛盾,李老太一紙訴狀將宋某某起訴至濟南平陰法院,要求:宋某某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1.6畝土地,并自2025年1月1日起返還該宗土地收益每年每畝1600元至該宗土地實際交付李老太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李老太主張的返還其承包地1.6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第十六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而非以承包戶的家庭成員個人所取得。具體到本案,原告李老太主張被告宋某某返還1.6畝土地,實質上系分戶請求,該請求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處理的范圍,故法院不予處理。
關于案涉土地收益,法院認為,承包地收益應用來保障家庭成員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所需,故平等享有收益不宜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該案中,原、被告所在的農戶所經營的6.4畝土地每年的流轉收益為6400元,現(xiàn)該戶有4名家庭成員,原、被告本就是一家人,以促進家庭和睦為前提,綜合考量各家庭成員實際生活所需的情況,法院酌定被告宋某某作為收取土地流轉款的農戶代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土地收益1000元。
據(jù)了解,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李老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兩個核心法律問題:承包主體資格與收益分配規(guī)則,裁判需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情溫度。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基本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僅代表承包初始時的家庭成員構成,但隨著時間推移,家庭結構可能因婚嫁、生育、死亡等自然變化而調整。此時,承包地的權屬仍歸“戶”整體所有,而非自動按現(xiàn)有人口重新分割。若個別成員要求“分戶”或單獨劃分土地,實質是改變承包主體資格,這不僅涉及家庭內部協(xié)商,更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依法定程序決議,屬于村民自治范疇,法院無權直接干預。
其次,關于土地流轉收益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guī)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但“平等”并非數(shù)學意義上的絕對平均,而是動態(tài)平衡的公平。具體到該案,案涉土地年流轉收益6400元由4名家庭成員共享,表面看每人應得1600元(6400元÷4人),但法官在裁判時必須綜合考量各成員的實際生活需求。宋某某兒子作為一級傷殘人員且享受低保,其生活幾乎完全依賴家庭供養(yǎng);李老太年邁體弱,缺乏其他收入來源,二人均屬需要傾斜保障的弱勢群體。若機械適用“平均分配”原則,可能造成弱勢成員生活困難,違背土地承包制度“保障農民生存權”的立法初衷。因此,法院酌定宋某某每年支付李老太1000元收益,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亦為宋某某兒子等其他成員預留必要份額,實現(xiàn)“傾斜保護”與“整體公平”的平衡。
法官特別提醒,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當事人需特別注意兩點:其一,若遇承包地調整、分戶等訴求,務必先通過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基層組織協(xié)商解決,必要時申請政府調解或裁決,切勿直接起訴要求法院分割承包地——此類訴求往往因超出民事受案范圍而被駁回,既浪費司法資源,又延誤問題解決。其二,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應秉持“家庭和睦優(yōu)先”原則,家庭成員間可通過協(xié)商確定分配方案,如按需分配、階梯式分配等靈活方式;若協(xié)商不成訴至法院,法官會綜合考量成員健康狀況、經濟能力、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而非簡單按人數(shù)均分。
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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