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解除協議但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能否依據違約責任條款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原創】文/汐溟
在《主張的解除權不符合行使條件,合同還能否解除?》一文中,筆者討論了如果當事人主張的解除權不符合行使條件,若對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則合同仍可解除,該種解除按協議解除處理。然而,對方當事人只是同意解除合同,并未就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同意的表示,雙方并未就此達成合意,對于解除的法律后果應該如何處理?換言之,在訴訟中,原告如果訴請解除合同,退還款項并支付違約金,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認可原告的解除訴請,對于其他訴請并不同意或者有其他意見,那么對于原告解除之外的訴請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時未對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作出處理,一方主張合同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當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同解除:(一)當事人一方主張行使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經審理認為不符合解除權行使條件但是對方同意解除;(二)雙方當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權行使條件但是均主張解除合同。前兩款情形下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六十七條和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處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條款系前述規定中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而且,盡管當事人未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達成合意,在存在違約行為的情形下,協議解除并不排除對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特別是針對具體違約行為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有觀點認為該類條款具有結算的性質,獨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本文也持相同觀點。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乙保證影片在協議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中國大陸地區院線首輪公開播映,如未在協議簽署后六個月內院線首輪公映,甲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退還甲所有許可使用費并向甲支付本協議約定許可使用費的20%作為違約金。盡管甲的解除權因超出除斥期間而消滅,但乙確實存在未按約定時間院線首輪公映影片的違約行為,在合同對該違約行為存在約定的情形下,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有權要求乙支付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與合同的解除相沖突,若與解除沖突,則不能適用,例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以及修理、更換、重作等,違約金責任與合同的解除并不沖突,所以可以同時適用。
參考判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1368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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