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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中,逾期辦理產權證是常見糾紛類型。北京一起案件中,業主因開發商遲遲未辦理產權證訴請支付違約金,開發商以合同約定違約金上限及第三方原因抗辯,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業主的合理訴求,認定相關格式條款無效。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
被告:乙置業有限公司
(二)事件經過
2019 年 9 月 15 日,陳明與乙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三號房屋,預測建筑面積 118.24 平方米,總價款 7205333 元。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日期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陳明采用全款支付方式,同日付清全部房款。雙方約定由乙置業有限公司代辦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乙置業有限公司按約交付房屋,但未在交付后 18 個月內(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辦理完畢房屋所在樓棟的首次登記,導致陳明無法辦理產權證,影響積分落戶及房屋出售等權益。2024 年 8 月 29 日,乙置業有限公司才完成樓棟首次登記(大產權證),9 月 2 日通知陳明辦理產權手續,陳明于 9 月 9 日領取相關資料。
陳明訴至法院,要求乙置業有限公司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標準,支付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的違約金 578588.24 元,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乙置業有限公司辯稱:逾期辦證系因總承包商丙建筑公司惡意不配合竣工驗收所致,自身無過錯;合同約定違約金上限為總房款千分之二(14410.67 元),業主無實際損失,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屬懲罰性賠償,遠超合理損失,請求按合同上限判決。
(三)爭議焦點
合同中 “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千分之二” 的條款是否有效?
逾期辦證違約金應按日萬分之一標準還是合同上限計算?
開發商以第三方原因抗辯能否免除違約責任?
違約金計算基數及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條款效力的認定
法院對格式條款的審查:
格式條款的識別:補充協議中 “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房款千分之二” 的條款,系乙置業有限公司預先擬定、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未與陳明協商確定。
效力判斷標準:該條款將逾期辦證違約金上限設定為總房款千分之二,在逾期時間長達兩年多的情況下,明顯限制業主獲得合理賠償的權利,不合理減輕開發商責任,符合《民法典》第 497 條規定的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情形,應認定無效。
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邊界:雖合同約定體現意思自治,但格式條款提供者需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內容不得違反公平原則。乙置業有限公司未證明已就該限制條款盡到特別提示義務,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有效條款的履行。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法院對違約事實的審查:
違約行為的認定:乙置業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期限完成首次登記,構成違約,且該違約狀態持續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應承擔逾期期間的違約責任。
第三方原因的抗辯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開發商與總承包商的糾紛屬另一法律關系,不能對抗業主的違約責任請求。乙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應對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后,再向第三方追償。
違約金的性質與調整:逾期辦證違約金主要補償業主因產權延遲取得導致的交易受限、落戶受阻等損失,屬補償性違約金。乙置業有限公司主張業主無實際損失,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陳明主張的日萬分之一標準符合合同約定,且未顯著高于可能的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三)違約金計算要素的確定
法院對計算標準的審查:
計算基數:陳明已付房款 7205333 元,雖后期因面積差異退還部分房款,但退款發生在產權辦理之后,違約金計算期間內開發商實際占有全部房款,故應以 7205333 元為基數,符合公平原則。
起止時間:起算時間按合同約定為 2022 年 7 月 1 日(交付后 18 個月屆滿次日)。截止時間方面,開發商 2024 年 9 月 2 日通知領取資料,考慮合理準備時間,認定截止至 9 月 3 日,對業主未及時領取導致的擴大損失不予支持。
標準適用:合同明確約定逾期辦證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開發商未證明該標準過分高于損失,故應按此標準計算。
(四)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院對過錯責任的審查:
嚴格責任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對逾期辦證承擔嚴格責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否則不得以第三方原因、自身無過錯抗辯。本案中總承包商不配合屬開發商與第三方的合同糾紛,不構成對業主的免責事由。
減責抗辯的舉證:乙置業有限公司主張違約金過高,需舉證證明約定標準遠超業主實際損失。但其提供的周邊租金、人均收入等證據,無法直接證明逾期辦證對陳明造成的具體損失,且產權延遲影響房屋流通價值、落戶等隱性損失難以量化,故法院對其減責請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乙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明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違約金 573544.51 元;
二、駁回陳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
格式條款的審慎審查:購房人應重點關注違約金計算方式、責任限制等加粗或特別標注條款,對不合理的違約金上限、免責條款及時提出異議,必要時要求開發商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辦證期限的明確約定:合同中需明確開發商辦理首次登記及協助轉移登記的具體期限,約定清晰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如日萬分之一),避免模糊表述導致后期爭議。
付款與辦證的銜接約定:明確房款支付節點與辦證進度的關聯,對提前付款或全款支付的,可約定更嚴格的辦證時限及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二)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風險防范
第三方責任的內部消化:開發商應加強與施工方、配套單位的合同管理,明確竣工驗收、資料提交的責任及逾期后果,預留追償權利,避免因第三方問題導致對業主違約。
違約風險的主動化解:發現可能逾期辦證時,及時與業主溝通說明情況,協商解決方案(如分期支付違約金、補償優惠等),避免糾紛升級。同時積極通過訴訟等方式向責任方追責,減少自身損失。
格式條款的合規制定:開發商擬定合同時需遵守公平原則,對違約金上限等限制條款進行合理性評估,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避免因條款無效承擔更重責任。
(三)逾期辦證違約金的主張要點
證據的及時固定:業主應留存購房合同、付款憑證、交房證明、催告函等證據,證明付款、收房及開發商逾期辦證的事實。對產權延遲造成的損失(如出售計劃受阻、落戶失敗等),盡可能留存相關證據。
違約金的合理主張:主張違約金時需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明確起止時間(從約定辦證期限屆滿次日至開發商完成首次登記或提供辦證資料之日)。對開發商提出的違約金過高抗辯,可從產權價值影響、隱性損失等方面反駁。
訴訟時機的選擇:在開發商明確無法按期辦證或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應及時起訴主張權利,避免因拖延導致舉證困難或超過訴訟時效。
(四)違約責任的認定與承擔規則
嚴格責任的適用范圍: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對房屋質量、按期交房、辦證等核心義務承擔嚴格責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否則違約即應擔責,第三方原因不能對抗業主索賠。
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約定標準遠超實際損失。業主對實際損失的舉證難度較大時,法院可結合逾期時間、房款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約定標準的合理性。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包含不合理限制對方權利、減輕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即使經加粗提示,仍可能被認定無效。當事人應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權利義務,避免依賴格式條款規避責任。
本案判決明確了商品房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計算規則,強調了格式條款的公平性審查,對規范房地產交易、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購房人與開發商均應增強合同意識,通過明確約定、誠信履行防范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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